今日新聞淺談:惡狼性侵犯免死,是否代表司法已死

新聞內容大意大概是一名許姓男子性侵自己女友的女兒,被提告後以機車煞車線絞死少女,偽裝成少女自戕,今天被判無期徒刑。少女在 2006 年開始就一直被性侵到 2011 年長達五年,期間母親於 2010 年自殺過世,法官認為在少女找親生父親求救的這段期間,都有確實進行父親身份的照顧行為,所以判無期徒刑...

這件事非常弔詭,因為有將少女視為親生女兒照顧,所以性侵事宜就可以減緩嗎?雖然我對法律一竅不通,但是光用腳趾想就覺得非常不合理,假使我平常都會送吃的給早餐店老闆,所以我去偷早餐店老闆的錢就不用被警察抓走嗎?怎麼想都覺得不該抵消才對...,都殺了人卻不用死刑,該不會是找了古美門當辯護律師吧...,希望有懂法律的人可以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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