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六類商品 將無七天鑑賞期

網路購物六類商品 將無七天鑑賞期

消保法新草案,最近還會開公聽會。

先前從 中華民國 App 跨界交流協會,透過 中小企業總會 提報建議。

主要是對(四)、(五)兩類提供建議。

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104年7月30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議決議)
一、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四)項目除了「影音」、「電腦軟體」外,應考慮含入所有「數位商品」或「線上虛擬服務」,如電子書、虛擬服務(例:顧問、解說、教學、播放)、線上服務(線上教學、視訊)、、、等等,避免同質為數位商品或虛擬線上服務,卻未納入。
數位服務、線上服務、虛擬服務、、,使用過後即等於消費者取得服務,不可要求解除退費。

其中(五)依字面字義解釋,可適用於網路服務、App應用程式、數位電影、電子書等產品服務,而不限金額,應可對相關創作者提供保障。

另建議「經消費者事先同意」、「非已有型媒介」之兩條件,建議移除。
移除「經消費者事先同意」理由:數位創作產品的解除權位階,應可與其他排除的產品情形一致,不需特別加上特別條件。因為其他排除的商品,均未加上此條件。

移除「非已有形媒介」理由:因為數位內容,只要取得,或是下載後即容易大量複製、留存。 移除「非已有型媒介」,可包含傳統銷售,不論有無包裝,以及包含線上銷售、下載的數位商品。 「非已有型媒介」實乃除外條件,建議移除。


http://udn.com/news/story/7266/1214644
根據草案,七天鑑賞期例外情事有六大類商品或服務,包括易腐敗、保存期短或解約(退貨)時即將逾期;客製化商品或服務;報紙期刊或雜誌;消費者已啟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無形的數位商品或應用程式,一經提供即完成線上服務;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至於金融服務(如線上匯款等),列入無形數位商品或應用程式的範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