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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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 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 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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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總統令公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 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責任 感,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 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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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02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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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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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06
    第14條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 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及少年不同意時,非確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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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05
    兒童及少年因其年齡尚小,還未發育完成,無法獨立生活,因此有必要專門為小朋友 設置保護照顧制度之必要,其目的除了保護小朋友的權益外,更要進一步教育小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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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8-07
    2013年2月28日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