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相關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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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就下列全民健康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以下簡稱權益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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