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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9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第五條 (課徵範圍)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