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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09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宗旨)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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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08
建築法第96條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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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1
第54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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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2
條文內容: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