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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9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除衛生主管機 關外,辦理急救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地區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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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0-08
    第 19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除衛生主管機 關外,辦理急救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地區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