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相關網頁資料

      • lis.ly.gov.tw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
        瀏覽:440
    瀏覽:949
    日期:2024-08-31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