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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8
菸酒管理法第37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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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9
2、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之警語。 3、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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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30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二)標示健康警語,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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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6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一起有關違反菸酒管理法之酒類廣告之訴願決定,該決定指出按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旨在避免刺激過量或不當消費酒類,以維護國民健康,所以適當限制酒類廣告或促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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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3
臺北市政府近來接到許多檢舉人檢舉有人於網站之「部落格」單元,販售酒品及廣告未標示警語,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 ... 分別為行為時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明定。 又,關於警語標示義務,財政部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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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8
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 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