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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8
第二章、經紀業 第 5 條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