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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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9
一、法定空地定義於建築法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