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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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25
為辦理本國人民印鑑登記及證明,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辦理印鑑登記機關為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第三條 申請登記之印鑑應以一種為限,所使用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