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有條文(外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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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6
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 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 33-2 條 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允許保證金得以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其提出連帶保 證廠商文件之期限,準用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規定;機關並應於招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