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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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04
民法原規定地上權人於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者,保護甚大,除非地上權人主動拋棄地上權( 民834)或積欠租金達兩年之總額而經撤銷地上權者( 民836),否則,土地所有人則無理由可資終止其地上權之權利,因此,形成該土地無法隨著社會發展而充分之利用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