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方可認列 |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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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方可認列。 該局指出,甲公司91年度列報投資損失1,900餘萬元,該局以系爭投資損失係長期投資之丁公司清算損失,其僅提示丁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