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案例分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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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