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Q&A |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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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02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 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條第四項規定「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