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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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9
一、國有基地之承租人,不得擅自修建、增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承租人如有建築需要,應依出租機關之規定,向出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再行建築。...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