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台抗字第110號|除權判決|民國 70 年 03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0年台抗字第110號|除權判決|民國 70 年 03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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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9
再抗告人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後,經該地方法院通 知相對人到場,認該股票為其所遺失之物,因相對人之聲請而開始之公示 催告程序即已終結,無停止該程序之可言。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在再抗告 人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後,竟裁定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