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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條修正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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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04
修正條文(第十條) 現行條文(第十條) 說明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人故意申報不實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審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逕行註記於另表後附於原申報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