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審員資格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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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6
資格、事由 條件 甲、積極資格(第12條) 年滿23歲。 試行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中華民國國民。 乙、消極資格 欠格事由 (第13條)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