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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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0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第5條(禁役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