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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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21
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上的代理人乃受被告或自訴人委任,於偵查中或審判中為被告或自訴人代為訴訟行為之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與被告或自訴人所自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