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立法總說明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立法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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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1
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就公務員犯貪污罪時,違反來源不明財產之說明義務者,採取舉 證責任轉換之立法方式,英國將收受自與公部門有契約關係或尋求與公部門訂立契約者或其代理人之財產,推定為收受或交付之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