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 - 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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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5
6 繳納臺灣所得稅。甲公司大陸營業利潤兩岸稅負合計 25 萬元(大陸稅額25 萬元+臺灣稅額0 元)。 2.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大陸僅能對歸屬於甲公司大陸 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課稅,由於甲公司在大陸的發貨...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