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公寓大廈管理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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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9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視為法人,如其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登記者,自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54.住戶得否向受理報備機關申請閱覽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