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古蹟列表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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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30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1]。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價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成為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