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銜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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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5
中華民國 [編輯] 在台灣使用中華民國警察警階,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 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