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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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9
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及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參照)。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