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4-1

158-4-1

瀏覽:923
日期:2024-07-12
將建築設計交由不具開業資格之人員執行,而為符合建築法令規定,乃借用開業建築師執照 在相關書圖上蓋章,頂充設計人之名。 2.部份具有良好人際關係或業務能力但未能取得合格之建築師或結構設計技師資格或因故不能開業者,借用開業者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