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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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2
第一條 本辦法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領有執業執照(以下簡稱執照)之技師,應於執照有效期間(以下簡稱效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