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Child and Juvenile Adoption Information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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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6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