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書信秘密罪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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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6
妨害書信秘密罪,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憲法第12條),此為憲法所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通訊為人與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