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 銓敘部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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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1
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 ,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人員」,係指公務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