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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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1
第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 、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