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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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3
失效,原依該款規定申報為共同取得人者,得否因該款規定違憲而不再申報 ... 表彰者:則依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受託人之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應合併申報,故信託股票應計入受託人本身持股數額計算,如取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