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地方制度法| 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瀏覽:1351
日期:2024-09-03
第83-2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 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 及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