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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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02
民事強制執行須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情形下,法院因債務人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