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騷擾篇--不斷的發簡訊擾人,妨害自由?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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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1
嚴重者,得論以刑罰,刑法上的「強制猥褻」(摸胸、摸臀、強吻),如本篇新聞事件中的 「強制罪」(緊緊擁抱、連發簡訊、攔路阻檔等),公然侮辱(當街對某人口出穢言、指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