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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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5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