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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應否使其「回復原有之工作」?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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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8
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之平等與婦女、兒童從事勞動特別保護精神,協助育有未滿三歲年幼子女之受僱者兼顧育兒與工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