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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6
... 認為性質錯誤原本即為內容錯誤,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僅為訓示規定。本文釐清內容錯誤係發生於意思表示 主觀要素之效果意思部分,表示行為錯誤乃發生於意思表示之客觀要素表示行為部分,二者可清晰區分其概念;並主張民法第八十八條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