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_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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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3
其例二謂: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云云。惟查訊問證人乃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種,英美法因採當事人主義及交互詢問制,證人應由當事人自行發問。依美國憲法修正第六條規定被告享有與對造證人對質之權利。...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