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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 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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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1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聲請限定繼承,係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 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