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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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6
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 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者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