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裁判102年度選輯】比例原則與停權處分等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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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4
【裁判摘要】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前揭本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其立法理由,係賦予採購機關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視廠商未提出異議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