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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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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5
三、汽、機車放車原則 : (一)汽車尚未移動:(移動指違規汽車已上架或輔助輪已架設完成,且拖離原來位 置,駛入車道),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 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依法當場舉發,責令駛離。...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