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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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2
指足月出生四個月內或早於35週出生之早產兒出生後矯正年齡五個月內之嬰兒(正常新生兒除外)因疾病而需特別觀察治療者,或因早產需要特別養育者。 新生兒出生體重小於等於2300公克,不符合加護病房住院條件者。...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