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 替代役徵集:「替代役之役期為何?」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 替代役徵集:「替代役之役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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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1
依兵役法第16條規定常備兵役期為1年,行政院依「替代役實施條例 」授權,核定替代役之法定役期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較常備兵役長2個月)。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與常備兵役相同)。 三、家庭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