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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4
第 2 點 共有建物所有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得代為申請。 第 3 點 夫妻聯合財產中,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為建物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前 ......看更多